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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是为阐述、审核、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以文字报告和答辩的形式举行的报告会,是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础,是监督和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基本条件为已完成文献调研、进行了部分预研工作,并撰写出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实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各学院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所有在读研究生均须按时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开题通过后方可开展学位论文撰写工作。有3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者不能进行开题。
第二章 学位论文选题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研究生充分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科或专业的研究方向、科研基础、实验条件,与导师共同商榷确定。
第七条 硕士生选题基本要求:
1.内容要有科学性,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要充分考虑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2.应瞄准学科发展的前沿方向,选择当前学术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是目前某一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3.在理论、实践、方法上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预期可以取得创新性的成果。
4.能够将学科或专业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尤其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聚焦本行业领域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应用前景,应具有实用性,鼓励直接来源于工程实践,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工程应用价值。
第三章 学位论文开题时间
第八条 学制为3年的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学制为2年的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题的研究生,须于开题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延期时间以半年为单位。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通过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个月,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通过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9个月。
第四章 学位论文开题内容与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论文选题来源、研究背景、意义和应用价值;
2.国内、国外研究发展现状及分析(即文献综述);
3.论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方案、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创新性;
4.论文研究的工作条件;
5.研究进度安排;
6.主要参考文献等。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参考文献原则上应不少于30篇,其中近三年的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同时进行毕业设计的选题报告工作,并提交《长春工业大学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设计选题报告及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应在论文开题之前进行,具体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开题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由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实施考核。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专家应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硕士生导师或具有相当水平的行业领域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导师担任。
第十七条 开题答辩委员会应至少聘请1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答辩委员会须至少聘请1名校外行业领域专家;答辩秘书须由相应类别新聘任的导师担任。
第十八条 各学院须于开题前三日在学院网站公布开题报告时间、地点、论文题目、报告人、指导教师等相关信息。开题报告应公开进行,研究生院将组织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开题报告程序
1.答辩秘书宣读开题报告程序。
2.研究生采取PPT汇报方式陈述开题报告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至少10分钟。
3.答辩委员对开题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4.答辩委员就论文选题与专业的相关性、研究内容的创新性、研究思路的逻辑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科研工作量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5.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做出综合评价与成绩评定。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题考核结果。
7.答辩秘书整理开题相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开题结果及分流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开题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的为通过开题,否则为不通过开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各学院须在学院网站对最终考核结果进行至少3天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通过者,须按照答辩委员意见修改开题报告,经导师审阅通过后,方可开展研究工作;考核结果为不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后可重新开题,各学院应在2-3个月内组织重新开题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不超过2次,2次开题均未通过者,终止学业,作退学处理。若特殊原因,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可给予最后一次开题机会,仍未通过者,作退学处理。作退学处理情况,应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研究生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开题评议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开题答辩委员会成员若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应予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开题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做好开题材料的整理工作,并将答辩专家意见和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导师应及时指导研究生研究生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开题报告;研究生应按时提交修改后的电子版开题报告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提交修改后的纸质版开题报告至学院存档;各学院负责将开题成绩单加盖公章后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做好开题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题通过后,论文题目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因特殊原因更改题目,研究生需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题目变更申请,经导师审核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题目方可变更;题目变动较大或研究内容变更较多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是否重新开题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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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